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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7-09-11 人气:4139

                                      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上蔡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在我县投资新上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征地成本年价(对农民各项补偿和市以上报批费用)实行划拨供地.
     2、在我县投资兴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批准进入工业园区。根据投资商意愿,租用土地的,土地租金前5年有县级财政负担;5年后土地租金由企业负担,每亩地的租金不超过当年1000斤小麦的市场价。要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按基准地价,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500万元的,优惠50%;500-1000万元的,优惠55%;1000-3000万元的,优惠60%;3000-5000万元的,优惠65%;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优惠70%;1亿元以上、高税收、高附加值的,给予更优惠的地价直至零地价。
     二、财政扶持政策
     1、新上资产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所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从第4年起所完成税收地方所得部分4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对新办生型企业,实行试运行制,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可不办理任何证照,不交纳任何规费。
     2、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按下限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在规定的安全生产日(每月1-25日)之外进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只纠章不罚款。
     3、供电部门负责免费将电路架设到项目边沿;供水部门将主管网铺设到项目边沿;企业用水可打自备井,对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予以最大限度的优惠。
     四、企业自主权政策
     1、企业基建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需要招标发包的,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定标。
     2、企业自主选择取得合法资格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企业保护政策
    1、对重点企业实行县四大班子领导联系企业制度、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挂牌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2、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园区检查和收费。
    3、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县中小企业服务局、招商局、商务局在县服务中心分别设立服务窗口,其中,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办理境内引资项目有关手续,商务局负责办理境外引资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的有关手续;属本县可审批的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呈报手续。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的证照和项目,在 3个工作日内办好呈报手续,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办结。
    4、有县招商领导小组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商客发放绿卡。凡持卡者,其子女到县内任何一所学校就读,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在我县辖区内,持卡者开车出入时,如有违章,有关部门只纠章,不罚款;到部门办事优先。对持卡者的各项检查实行报告制度。
    5、对到上蔡为企业拉货、送货的外地车辆,只纠正违规行为,不扣车、不罚款。
    六、奖励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年实际入库税金地方净得部分比历史纳税最高年份增额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 奖励企业价值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轿车一辆,奖励车型由受奖企业自定。
     2、凡引进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 工业项目,对引荐的有功人员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非工业项目,奖金减半。对引进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计划外无偿拨款,用于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按引进总额的5%给予奖励;争得海外无偿捐款的,按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引进海外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以上属个人行为的奖励给个人;属单位的 ,一半奖励给单位,一般奖励给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奖励资金局委由县财政负担,乡镇有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50%,在项目开工时,奖金兑现30%,项目竣工时兑现剩余的70%。
    3、每年从招商引资项目中评定出综合实力排序前10名的工业企业,对前五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上蔡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每月1000元的政府津贴;对后五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命名为“上蔡优秀企业家”,并给予每月500元的政府津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七、其它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和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高附加值、高利税的“三高”企业,在执行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特事特办,给予更大幅度的优惠。
    2、在我县投资兴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项目或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开发项目的,可以“一事一议”,比照落实以上有关优惠政策 。
    3、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4、本政策由上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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