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意见》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对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指导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被市定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通过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他类别上市的,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以我市为上市注册地上市的外地控股公司,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另外增加20万元奖励。
《补充意见》要求,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中介机构行为,避免出现损害企业利益和中介机构不正当竞争现象,凡进入股份制改制和进入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在该企业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不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不能享受各项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