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驻马店市项目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高新区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高新区“五个定位”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原有的《驻马店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驻开政[2004]6号)文件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奠定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招商引资原则:诚信招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高新区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任何形式到高新区投资兴业。
第四条 来高新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高新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中央、河南省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有关发展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区管委会一律执行。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高新区投资的工业企业一律享受协议出让供地的优惠政策,土地出让价格以驻马店市发布的三类工业规划用地的基准地价为标准。在基准地价基础上,高新区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对本级财政预期贡献等指标再给予相关优惠。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下调10%-50%。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国内500强和行业100强企业、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下调20-80%。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下调50-100%。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办理。
第十条 对于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以及不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可以以租赁形式到集中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实力达到者可买下全部土地房产,还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区属农民集体所有建设流转用地使用权。工业园区土地租赁价格不高于1000元/亩/年。
第十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财政预期贡献情况,除可以按照招、拍、挂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凡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年纳税额等予以兑现,并保证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达不到承诺条件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则应补交原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商业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所得税高新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50%,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税费优惠。
四、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优秀人才,户口可迁入本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按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七条 向高新区本级财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次年可享受高新区管委会特殊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五、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凡引进国内外客商来高新区投资的工业性项目,在项目破土动工、开工建设时,即按合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待计算建成投产奖励时扣回)。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2000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5000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1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2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5万元。引进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6%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九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条 引进经营性企业(含挂靠企业,房地产业除外)的,按企业上缴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额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一年按上缴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5%奖给引资人;第二年按上缴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0%奖给引资人;第三年按上缴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5%奖给引资人。
第二十一条 引进无偿使用的资金,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引资总额的15%;引进有偿无息使用的资金,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引资总额的2%;引进有偿有息资金,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引资总额的1%。以上引进资金用于高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余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凡与职务有关引进的政策性资金的不列入本项考核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凡对高新区本级财政年贡献税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其贡献额的2%。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