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各地商会、工商联、专职招商代理机构和个人为遂平招商引资服务,使更多的客商来遂平投资,加快我县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委托招商奖励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给予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现金奖励 .
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给予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现金奖励.
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给予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现金奖励。
四、《遂平县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遂政〔2005〕7号)中第15条“对中介单位或个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其中40%奖励给项目原始信息人)在投产之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对中介单位或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其中40%奖励给项目原始信息人)在开业之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第17条“从县外引进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纳税后,由当地政府按照企业所纳地方税额的地方财政纯收益20%连续3年对引资单位或引资人进行奖励”的规定仍然有效,受托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意愿享受本文前三款优惠政策或享受本款重申的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县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遂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