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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泌阳投资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7-02-08 人气:1392

----为加速泌阳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泌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在泌阳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实行“三个零”政策,即“零地价”:企业所需用地,县政府根据企业需要无偿提供;如企业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除征地基本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零接触”:企业办理建设手续不与职能部门接触;征用土地不与当地农民接触。“零税收”:自企业投资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7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凡县政府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市以上收费由相关部门协调按政策下限收取,同时可以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给予优惠。
----第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商贸流通、种植或养殖业项目,其建筑营业税按规定交纳后,经县政府批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变更证照需进行资产审计、评估、拍卖、产权交易的收费,县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上述各款规定规模的工业生产型企业,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全程负责接待、咨询、规划、立项及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类审批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在接到全套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切手续;需上报国家、省、市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或协调本县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工商行政部门除按规定时间办结其它手续外,对按规定暂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先核发6个月筹建期营业执照,待筹建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六条 对工业生产型企业实行“安静生产”制度,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批准,领取《检查许可证》后方可检查。
----第七条 凡在泌阳投资的外地客商由县政府向其颁发“泌阳县荣誉市民证”,在办理各种证照时享有优先权,除涉及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其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持有“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交通事故外,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兴建工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建成投产,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政府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可以安排一名子女或直系亲属到县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就业,其学龄子女入学,在享受本地公民同等待遇的同时,可以择校,户口需要迁移到县城的,可迁至城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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